关于《鄞州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起草背景
2015年人力社保部发布第25号令,出台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时。2016年,省人力社保厅出台《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明确了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的相关细则。2017年,市人力社保局印发了《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甬人社发〔2017〕45号),在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外,另行对各县市区提出制定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的要求。
二、文件起草依据和过程
1、起草依据:依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甬人社发〔2017〕45号)和《关于启用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的通知》(甬人社发〔2017〕150号)制定。
2、起草过程:区人社局从2018年7月开始起草文件,并于当年9月、10月分别作了2次修改,后经讨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进一步完善后,最终成稿送审。
三、政策主要内容
《鄞州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全文共八章、计二十六条,分为总则(1-3)、职责分工(4-6)、学习内容和方式(7-12)、学时要求(13-14)、学时登记(15-18)、学时应用(19-21)、监督实施(22-24)、附则(25-26)。进一步明确了鄞州区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及其登记管理的权限、职责、要求和具体应用。
1、《办法》适用于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科目主要分为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2、鄞州区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使综合管理职能,并作为一级用户登记全区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时,同时负责区内二级用户的账户注册、登记指导和监督管理;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业专业技术职称系列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时管理,作为二级用户根据《办法》及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继续教育登记细则》,按人事隶属关系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服务和管理。
3、《办法》明确了学习内容和方式,规定了学时要求,并将“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作为统一登记平台。
4、《办法》确定了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作为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申报的必备条件,将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评审指标体系。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周冰,联系电话:0574-87406570。
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11日
政策原文